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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复查
  时间:(2008-08-11) 字体 --【 】  
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复查
服务对象:   
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1、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申请复查材料、证明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复查材料
2、调查、审核
调查、审核标准:
(1)申请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申请符合材料、证明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调查、审核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做出判断,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复查,提出审核意见
3、复审
复审标准:同调查、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4、审定
审定标准:同调查、审核标准
岗位及职责:主管局领导
对对复查意见进行审定,决定是否予以法律援助。
5、送达
对法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送交书面决定,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送达维持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的决定书。

样表下载: 

 

事项申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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